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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网络游戏商业代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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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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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1. 在判定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时,需要将商业道德放在特定互联网产业背景下进行考量,结合被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被告是否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以及权利人是否可以通过适当手段消除行为人带来的影响等综合判断。


供稿:裴一歌,秦琳

编辑:裴一歌,秦琳
裁判文书请戳

(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






案情简介




原告腾*成都公司是涉案游戏《王者荣耀》的著作权人,并授权原告深圳腾*公司独家运营该游戏。经过两原告推广、运营,《王者荣耀》游戏已拥有广泛的玩家群体。作为公平竞技类网络游戏,《王者荣耀》向用户免费提供游戏下载,并通过营造公平的竞技环境吸引更多用户,提供“皮肤”等增值服务以从中获利。《王者荣耀》游戏通过用户协议要求用户实名制登记,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做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要求,《王者荣耀》账号严格采用实名制并配有完备的“防沉迷”措施,未成年人仅能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的时间段内登录游戏。

被告北*公司运营的“代练帮”APP以“发单返现金”、设立“王者荣耀”专区的形式引诱、鼓励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用户通过其平台进行商业化、规模化的《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并从中获得收益。接单者可以非真实身份登录涉案游戏,未成年人亦可接单获得他人的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机制进入游戏并赚取费用。“代练帮”客户端通过“安全保证金”“效率保证金”等方式保障交易实现,从用户充值手续费、提现手续费、订单结算手续费中抽取一定比例作为平台收益,并明确要求接单者均关闭手机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被诉客户端自2020年初开始运营,至诉讼时已上架华为、小米、豌豆荚、360手机助手、PP助手等多个应用商城,总下载量超过1.5万次。

两原告认为,被诉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被告北*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50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系提供游戏服务,被告系提供游戏代练,并非同一领域。游戏代练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反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粘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沪0115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北*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北*公司赔偿原告腾*成都公司、深圳腾*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85,000元。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关于被告提供商业化网络游戏代练服务的行为是否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生效判决认为:
市场环境下,竞争与损害相伴而生。竞争利益受损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竞争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时,才需要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在判定互联网领域竞争行为的不正当性,需要将商业道德放在特定互联网产业背景下进行考量,结合被告是否具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故意以及权利人是否可以通过适当手段消除行为人带来的影响等综合判断。就被诉行为分析如下:

1.“代练帮”组织商业化、规模化游戏代练行为将原告具有竞争性权益的网络游戏作为获利工具,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行业内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特定商业领域普遍遵循和认可的行为规范,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商业道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行业规则或者商业惯例、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交易相对人的选择意愿、对消费者权益、市场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等因素,依法判断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人民法院认定经营者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时,可以参考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自律组织制定的从业规范、技术规范、自律公约等。

区别于传统商业道德,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商业道德有其特殊性。就网络游戏领域而言,其商业伦理主要涉及如下三个维度:第一,通过禁止出借游戏账号及禁止商业代练保障竞技公平。涉案游戏采用公平竞技机制保证游戏体验,通过用户协议约定用户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作代练代打等商业性使用,并多次进行处罚公示。除原告外,网易游戏、360游戏、暴雪游戏等均在其用户协议中有类似规定。基于此,禁止第三方为游戏玩家以作弊方式获取竞技优势提供便利、维护网络游戏规则公平性应是网络游戏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通过游戏管理机制承担社会责任。如涉案游戏采取用户实名制和防沉迷机制。基于此,禁止破坏实名制、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等游戏管理机制、保障网络游戏生态为行业所公认。第三,通过设置数据使用行为边界保障数据清洁性和安全性。随着数据成为一类新的生产要素,数据财产利益和数据安全利益保护的制度需求随之产生。数据的积累和清洁性维护需要投入极高的成本,而对数据清洁性和安全性的破坏成本却很低。如果放任该类行为,会导致经营者无法收回投入成本,进而给市场秩序带来相应的损害。被诉行为破坏了涉案游戏数据的清洁性,干扰了游戏数据的真实反馈机制,也影响了用户和企业的数据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规制的为破坏游戏运营规则的商业化代练交易服务,上述商业道德规制应排除家庭成员或朋友之间就游戏账户进行分享的善意、合理情形,不能因用户协议约定而限制合理的账号密码分享行为。

2.“代练帮”组织代练服务刻意规避两原告的监管机制,反映了被告对该行为所持的主观故意。原告在运营《王者荣耀》游戏的过程中,对违反实名制等违规用户的行为定期进行审核、查处并公示封号等处罚措施情况,积极维护网络游戏生态系统积极健康发展。被告北*公司运营的“代练帮”客户端设置“王者荣耀”专区,并明确要求接单者关闭定位以避免封号等处罚措施,刻意规避原告的游戏监管机制。由此可见,被告知晓原告对网络用户游戏账户的管理、运营规则,并能够较为准确地预见“代练帮”破坏游戏运营机制、规模化组织商业代练服务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但仍实施被诉行为,反映了被告的主观恶意

3.原告无法通过适当技术手段消除被告行为带来的影响。原告作为涉案网络游戏软件的开发商、运营商,虽然可以通过游戏数据对用户违规行为进行识别、分析,但因被告采取关闭手机定位规避措施,原告无从发现涉案行为。又因涉案行为对用户实名制的破坏,原告无从进行平台自行规制,从而增加原告运营涉案网络游戏不合理的运营成本。

据此,被诉行为导致市场自发的调节机制失灵,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与商业道德干预因此具有了正当性。

被告北*公司辩称其系提供陪玩服务,增强了游戏用户体验,给原告增加了流量和用户粘性,不应予以规制。本院认为,*公司的涉案行为看似为涉案游戏用户提供了高性价比的服务,免去用户通过时间、精力实现游戏级别提升的目的,但其实际是以极低的成本干扰了其他实名用户的游戏体验、破坏了游戏的实名制和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以极低的成本攫取他人的合法商业资源,以损害原告、用户、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获得自己的收益。虽然对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应保持一定的司法宽容,但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地破坏商业经营秩序的行为,应坚决予以规制,以为经营者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故被告北*公司这一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被告北*公司运营的“代练帮”客户端通过发单返现金、设置“王者荣耀”专区的行为组织用户进行《王者荣耀》游戏代练交易(包括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代练服务),其商业化、规模化组织游戏代练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侵害了原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可责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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